110年度司聲字第649號
第 三 人 龍天厚
聲 請 人 湯其財
湯炳又
上二人共同
相 對 人 光陽電子股份有限公司
上列
第三人就
聲請人與
相對人間發還
擔保金事件,向本院聲請
閱卷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准第三人閱覽本院110年度司聲字第649號發還
擔保金事件卷。
理 由
一、
按第三人經
當事人同意或釋明有
法律上之利害關係,而聲請
閱覽、抄錄或攝影卷內文書者,應經法院裁定許可。民事訴
訟法第242條第2項定有明文。
上開規定於
非訟事件
準用,為
二、第三人主張其為相對人光陽電子股份有限公司(下稱光陽公司)之董事,且
聲請人湯其財為相對人光陽公司之
法定代理人,故第三人就本事件有法律上利害關係,
爰聲請閱卷等語。依本院裁定及公司登記資料,可認聲請人已釋明其為法 律上
利害關係人,其據以聲請閱覽本院上開事件卷內文書,
三、如對本裁定
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
抗告狀,
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元。
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18 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