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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0 年度司聲字第 689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10 年 10 月 13 日
裁判案由:
確定訴訟費用額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110年度司聲字第689號 聲 請 人 林曉怡       林恩鋐       陳家莉       劉雅慧 相 對 人 耘佳國際有限公司 兼 法定代理人 李世烈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投資款項事件,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 額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相對人應連帶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20,800元, 及自本裁定送達相對人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,年息5%計算之 利息。 理 由 一、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者,第一審受訴法院 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,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;又該確定之 訴訟費用額,應於裁定送達之翌日起,加給法定利率計算之 利息,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 項及第3 項分別定有明文。 二、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返還投資款項事件,經本院109年度訴字 第3879號判決確定,訴訟費用由相對人連帶負擔。 三、經調卷審查後,聲請人所繳納之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0,800 元,由相對人連帶負擔,故相對人應連帶賠償聲請人上開金 額,並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3項規定,加給自裁定送達翌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法定利率即年息5 %計算之利息。 四、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,裁定如主文。 五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。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13 日 民事第六庭司法事務官 李祐寧