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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0 年度家繼訴字第 43 號民事裁定
110年度家繼訴字第43號 原 告 A01
梁繼澤律師 上 一 人 複 代理人 陳為勳律師 被 告 A03(兼A05之承受訴訟人)
A04(兼A05之承受訴訟人)
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確認 遺產分割協議無效等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 本件應 再開言詞辯論,並指定民國114年3月4日下午4時10分,在 本院板橋院區家事第五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。 理 由 一、 按法院於 言詞辯論終結後,宣示 裁判前,如有必要得命 再開言詞辯論,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。 上開規定依 家事事件法第51條規定,於 家事訴訟事件準用之。 二、查本件因認有 再開言詞辯論之必要, 爰依 首揭規定,裁定如主文。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2 日 家事第一庭 法 官 李宇銘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2 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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說明:
:案件目前繫屬法院或無該案號裁判書。
:案件目前上訴到最高法院/最高行政法院審理中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