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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0 年度家調裁字第 116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12 年 01 月 06 日
裁判案由:
分割遺產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0年度家調裁字第116號
聲  請  人  賴亮妤 

相  對  人  柯又華 
特別代理人  張馻哲律師
相  對  人  柯又慈 
特別代理人  賴傳智律師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,本院於民國111年3月29日所為之裁定,應更正如下:
    主    文
原裁定原本及正本中之附表一編號11,遺產種類名稱、金額(新臺幣)及不動產坐落地號或建號欄「恒綱工業股份有限公司4600股」之記載,應更正為「恒鋼工業股份有限公司4600股」。
    理    由
一、判決如有誤寫、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,法院得依聲請依職權以裁定更正;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,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項定有明文。此於裁定亦準用之,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,上開規定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規定,於家事訴訟事件準用之。
二、查原裁定附表一編號11,遺產種類名稱、金額(新臺幣)及不動產坐落地號或建號欄有關「恒綱工業股份有限公司」之記載,查該公司名稱應為恒「鋼」工業股份有限公司,有經濟部商工登記公示查詢資料在卷可查,本院前開之裁定附表一編號11該欄位誤寫為恒「綱」工業股份有限公司,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,應予更正。
三、裁定如主文。      
中  華  民  國  112  年  1   月  6   日
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家事第一庭    法  官 蔡甄漪
         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對本裁定抗告,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
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元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2  年  1   月  6   日
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書記官 林佳穎