110年度家調裁字第116號
聲 請 人 賴亮妤
相 對 人 柯又華
相 對 人 柯又慈
特別代理人 賴傳智律師
上列
當事人間請求
分割遺產事件,本院於民國111年3月29日所為之裁定,應更正如下:
主 文
原裁定原本及
正本中之附表一編號11,遺產種類名稱、金額(新臺幣)及
不動產坐落地號或建號欄「恒綱工業股份有限公司4600股」之記載,應更正為「恒鋼工業股份有限公司4600股」。
理 由
一、
按判決如有誤寫、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,法院得依
聲請或
依職權以裁定更正;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,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項定有明文。此於裁定亦
準用之,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,
上開規定依
家事事件法第51條規定,於
家事訴訟事件準用之。
二、查原裁定附表一編號11,遺產種類名稱、金額(新臺幣)及不動產坐落地號或建號欄有關「恒綱工業股份有限公司」之記載,查該公司名稱應為恒「鋼」工業股份有限公司,有經濟部商工登記公示查詢資料在卷可查,本院前開之裁定附表一編號11該欄位誤寫為恒「綱」工業股份有限公司,原本及正本有如
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,應予更正。
三、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6 日
家事第一庭 法 官 蔡甄漪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對本裁定
抗告,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
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
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6 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