110年度建字第11號
呂素真(即呂貴美之承受訴訟人)
李佳穎(即呂貴美之承受訴訟人)
李蕙紜(即呂貴美之承受訴訟人)
呂彩鳳(即呂貴美之承受訴訟人)
李秀月(即呂貴美之承受訴訟人)
呂詠潔(即呂貴美之承受訴訟人)
呂萬益(即呂貴美之承受訴訟人)
李麗緹(即呂貴美之承受訴訟人)
被 告 中國建築經理股份有限公司
林典胤
李秀璇
被 告 建坤營造事業股份有限公司
被 告 黃秀莊
莊喬茹
達永建設股份有限公司
上 1 人 之
法定代理人 莊政儒
共 同
林靜怡律師
主 文
本件由呂素真、李佳穎、呂君誼、李蕙紜、呂彩鳳、李秀月、呂詠潔、呂萬益、李麗緹為原告呂貴美之承受訴訟人,
續行訴訟。
理 由
一、
按當事人死亡者,訴訟程序在有
繼承人、
遺產管理人或其他依
法令應續行訴訟之人承受其訴訟以前
當然停止;又依
上開規定所定之承受訴訟人,於得為承受時,應即為承受之聲明;
他造當事人,亦得
聲明承受訴訟;當事人不聲明承受訴訟時,法院亦得
依職權,以裁定命其續行訴訟,民事訴訟法第168條、第175條第1項、第2項及第178條分別定有明文。
二、
經查,本件原告呂貴美於起訴後之民國111年1月23日死亡,呂素真、李佳穎、呂君誼、李蕙紜、呂彩鳳、李秀月、呂詠潔、呂萬益、李麗緹為其
繼承人,且未聲明
拋棄繼承或
限定繼承等情,有除戶謄本、繼承人
戶籍謄本、
繼承系統表可稽,依上說明,應由所有繼承人聲明承受訴訟,然全體繼承人
迄未具狀聲明承受訴訟,
爰依職權裁定命呂素真、李佳穎、呂君誼、李蕙紜、呂彩鳳、李秀月、呂詠潔、呂萬益、李麗緹為呂貴美之承受訴訟人,續行訴訟程序。
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23 日
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莊佩頴
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,000 元。
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23 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