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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0 年度建字第 20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10 年 03 月 11 日
裁判案由:
給付工程款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 110年度建字第20號 原   告 立鑫金屬建材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怡伶 被   告 金富譽國際營造股份有限公司(原名力佑國際營造 法定代理人 連振東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。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。 理 由 一、按提起民事訴訟,應表明應受判決事項,此為必備之程式; 又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者,依其情形可以補正,經審判 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,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,民事 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定有明文。 二、本件原告起訴,未據繳納裁判費,經本院於民國109 年11月 5 日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正,該裁定已於109年11月10日送 達原告,惟原告逾期迄未補正等情,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 表、答詢表在卷可查,其訴顯難認為合法,且假執行之聲請 亦缺乏依據,均應予以駁回。 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、第95條、第78條,裁 定如主文。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11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蔡惠琪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應繳納抗 告裁判費新臺幣1,000 元。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12 日 書記官 黃筱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