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10年度建字第20號
原 告 立鑫金屬建材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陳怡伶
被 告 金富譽國際營造股份有限公司(原名力佑國際營造
法定代理人 連振東
上列
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原告之訴及
假執行之
聲請均
駁回。
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。
理 由
一、
按提起民事訴訟,應表明應受判決事項,此為必備之程式;
又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者,依其情形可以補正,經審判
長定
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,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,民事
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定有明文。
二、
本件原告起訴,未據繳納
裁判費,經本院於民國109 年11月
5 日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正,該裁定已於109年11月10日送
達原告,
惟原告逾期
迄未補正
等情,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
表、答詢表在卷可查,其訴顯
難認為合法,且假執行之聲請
亦缺乏依據,均應
予以駁回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、第95條、第78條,裁
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11 日
民事第七庭 法 官 蔡惠琪
以上
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
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
抗告狀,並應繳納抗
告裁判費新臺幣1,000 元。
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12 日
書記官 黃筱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