110年度建字第34號
上 訴 人
即 原 告 陳英淮
以上
上訴人即原告與被
上訴人即
被告德季工程有限公司因110年度建字第34號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,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,查 ,
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(下同)361,368元,應徵第二審
裁判費5,955元,未據上訴人繳納,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,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,逾期即
駁回其上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9 日
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鄧雅心
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9 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