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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0 年度建字第 43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12 年 07 月 28 日
裁判案由:
損害賠償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0年度建字第43號
原      告
反訴被告  富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  陳宗德 
訴訟代理人  林明正律師
複 代理 人  王雅慧律師
            陳奕霖律師
被      告
反訴原告  睿森營造有限公司

兼  法  定
代  理  人  陳清源 
共      同
訴訟代理人  謝家健律師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    主  文
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
中  華  民  國  112   年  7   月  28  日
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民事第六庭    法 官 賴彥魁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2   年  7   月  31  日
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書記官 余佳蓉