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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0 年度建字第 45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13 年 10 月 18 日
裁判案由:
給付工程款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
110年度建字第45號
原 告 曾煥斤即上格油漆工程行
訴訟
代理人
邱基祥
律師
被 告
偉宏營造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
凌鴻章
訴訟代理人
劉嘉宏律師
上列
當事人
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本件
應再開
言詞辯論
,並指定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十一月十五日上午十一時,在本院第四法庭為言詞辯論
期日
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8 日
民事第一庭 法 官
朱慧真
以上
正本
證明與原本無異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1 日
書記官
劉芷寧
歷審裁判
列印歷審清單
說明:
:案件目前繫屬法院或無該案號裁判書。
:案件目前上訴到最高法院/最高行政法院審理中。
相關法條