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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0 年度建字第 50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10 年 10 月 07 日
裁判案由:
給付工程款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 110年度建字第50號 被   告 即反訴原告 采辰機械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淑貞 訴訟代理人 柳慧謙律師 原   告 即反訴被告 睿億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繼華 訴訟代理人 歐翔宇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,反訴原告提起反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,查本件反訴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(下同)645,00 4 元,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7,050 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 第1 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,逾期 不繳,即駁回其訴。另反訴原告應於收受送達7 日內陳報反訴起 訴狀繕本送達反訴被告之郵件收件回執;原告即反訴被告應於收 受送達14日具狀對被告本訴答辯理由表示意見,並整理兩造爭執 及不爭執事項,並對反訴原告提起之反訴提出反訴答辯狀,特此 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0  年  10  月  7   日         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 陳佳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0  年  10  月  7   日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 李淑卿