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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0 年度建字第 58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10 年 09 月 27 日
裁判案由:
給付工程款等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 110年度建字第58號 原   告 拓建營造股份有限公司即拓建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美菊 被   告 聿陞設計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賢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等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。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。 理 由 一、按提起民事訴訟,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繳納裁 判費,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。又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 件者,其情形可以補正,審判長應定相當期間命其補正,逾 期仍未補正,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,同法第249 條第1 項第 6 款定有明文, 二、經查,本件原告因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,曾聲請對被告核發 支付命令,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,應以 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。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,經 本院以110 年度補字第1117號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5 日內補 繳,該裁定已於民國110 年8 月13日送達原告,有送達證書 1 紙附卷可稽。原告逾期迄未補繳,亦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 答表1 紙足憑,其訴顯難認為合法,應予駁回。 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、第95條、第78條,裁 定如主文。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27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莊佩頴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應 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元整。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27 日 書記官 李瑞芝