110年度建字第67號
上 訴 人
即 原 告 鼎峰工程行即莊孟茜
上列
上訴人即原告與被
上訴人即
被告東竑營造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,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12年3月28日所為第一審判決,提起上訴,未據繳納上訴費用。
經查,
本件係屬財產權涉訟案件,上訴人上訴之利益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173,411元,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、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,上訴人應徵第二審
裁判費2,820元(貳仟捌佰貳拾元),未據上訴人繳納,
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,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第二審裁判費,逾期未補正,即
駁回上訴。另併依民事訴訟法第441 條之規定提出上訴理由狀,並附
繕本1份到院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1 日
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鄧雅心
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1 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