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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0 年度建字第 69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11 年 01 月 03 日
裁判案由:
給付工程款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 
110年度建字第69號
原      告  群立水電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  張皓椉 


被      告  偉宏營造股份有限公司


法定代理人  程珉儀 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    主  文
原告之訴駁回。
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。
    理  由
一、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編第3章第1節、第2節之規定繳納裁判費,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。
二、本件原告起訴僅據繳納部分裁判費,經本院於民國110年10月22日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63,662元。該項裁定已於110年10月27日送達原告指定之送達代收人,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。
三、原告逾期迄未補正,其訴顯難認為合法,應予駁回。
四、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、第95條、第78條,裁定如主文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1  年  1   月  3   日
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民事第五庭    法 官 曹惠玲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        
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,000元整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1  年  1   月  4   日
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  涂菀君