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10年度消債更字第238號
聲 請 人 蕭雅惠
代 理 人 林唐緯
律師(法扶律師)
上列
當事人聲請
消費者債務清理更生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五日內補正如附件所示事項,逾期未
補正,即
駁回其聲請。
理 由
一、
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,法院應以裁
定駁回之,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,法院應定
期間先命補正,
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 條定有明文。
二、
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,有如附件所示事項應予補正,
爰
定期命補正,如逾期未補正,則駁回其聲請。
三、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但書,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7 日
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洪任遠
上為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
本件
不得抗告
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7 日
書 記 官 黃翊芳
附 件:
一、聲請人應預納郵務送達費新臺幣(下同)3,060 元(暫依聲
請人陳報之
債權人5 人,連同
債務人即聲請人,合計共6 人
,並以每人10份,每份51元計算【計算式:6 ×51×10=3,
060 元】);並指定倘預納費用須退費時,退費之帳戶(限
聲請人個人帳戶,並提供存摺封面影本)。
二、請補正本件聲請更生理由:請聲請人詳實說明債務發生原因
、為何積欠債務,並具體釋明債務有何不能清償或不能清償
之虞之情事?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以資證明。
三、除已陳報任職之巨康企業有限公司收入證明外,聲請本件更
生前2 年即自民國108 年1 月25日起
迄今,尚有無其他收入
(如佣金、獎金、津貼、年金、保險給付、租金收入等其他
收入款項在內之所有收入情形),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(如
薪資轉帳存摺封面
暨內頁等),勿僅提出國稅局綜合所得稅
各類所得資料清單代替。
四、聲請人於聲請更生前2 年期間有無領取社福補助津貼,如租
屋津貼補助、身心障礙補助、(中)低收入戶補助、失業補
助等?如有,每月可請領之金額為何?並請提出相關證明文
件(如存摺內頁等)。另有無接受家屬扶養或親友資助必要
生活支出費用?若有,每月資助金額為何?並提出該家屬、
親友之聯絡方式(姓名、住址、電話),及聲請人接受資助
之相關證明文件等據實向法院陳報。
五、請提出聲請人105 、106 及109 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
料清單正本。
六、請聲請人向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(地址:臺北
市○○○路○○○ 號11樓)申請聲請人本人自105 年度以來迄
今於該公司之往來證券商、股票餘額、異動表等相關資料。
待該公司查詢核發保管帳戶客戶餘額表、客戶存券異動明細
表、集保戶往來
參加人明細資料表(含帳號)及投資人於清
算交割銀行未開戶明細表等文件後,再予一併陳報本院。
七、聲請人向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(地址:臺北市○
○路○○○ 號5 樓)申請查詢歷年以來包含以聲請人為
要保人
或
受益人之人壽保險投保紀錄,待該公會核發查詢結果相關
文件後,其上如有「有效人壽保險契約」,請向投保之保險
公司查詢該等保單現有「保單價值準備金、解約金」之數額
,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,一併陳報本院,已陳報之部分無須
重複提出。
八、聲請人向中華民國銀行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(地址:臺
北市○○區○○街○ 號3 樓)申請查詢聲請人本人於各金融
機構銀行之存款帳戶及集保存摺,並依公會所查詢之所有金
融機構,自行向各該金融機構申請自聲請更生前2 年至本裁
定送達日後之存款、集保存摺完整交易紀錄明細,
倘若僅提
出存款餘額證明,本院即
難認聲請人已盡協力義務。
九、請說明聲請人於聲請更生前2 年內有無財產變動狀況?亦即
就包括土地、建築物、動產、銀行存款、股票、人壽保單、
事業投資或其他資產在內所有財產之有償、無償(原始或繼
受)取得、移轉予他人、變更或設定負擔等事實或
法律行為
致生得、喪、變更權利之情形,應據實向法院陳報。
(請聲請人務必使用標籤紙,並依
上開補正事項所示順序提出證
明文件,並請盡力一次即補正齊全。)