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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0 年度消債更字第 238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10 年 06 月 07 日
裁判案由:
更生事件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110年度消債更字第238號 聲 請 人 蕭雅惠 代 理 人 林唐緯律師(法扶律師)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更生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五日內補正如附件所示事項,逾期未 補正,即駁回其聲請。 理 由 一、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,法院應以裁 定駁回之,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,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,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 條定有明文。 二、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,有如附件所示事項應予補正,爰 定期命補正,如逾期未補正,則駁回其聲請。 三、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但書,裁定如主文。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洪任遠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7 日 書 記 官 黃翊芳 附 件: 一、聲請人應預納郵務送達費新臺幣(下同)3,060 元(暫依聲 請人陳報之債權人5 人,連同債務人即聲請人,合計共6 人 ,並以每人10份,每份51元計算【計算式:6 ×51×10=3, 060 元】);並指定倘預納費用須退費時,退費之帳戶(限 聲請人個人帳戶,並提供存摺封面影本)。 二、請補正本件聲請更生理由:請聲請人詳實說明債務發生原因 、為何積欠債務,並具體釋明債務有何不能清償或不能清償 之虞之情事?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以資證明。 三、除已陳報任職之巨康企業有限公司收入證明外,聲請本件更 生前2 年即自民國108 年1 月25日起迄今,尚有無其他收入 (如佣金、獎金、津貼、年金、保險給付、租金收入等其他 收入款項在內之所有收入情形),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(如 薪資轉帳存摺封面暨內頁等),勿僅提出國稅局綜合所得稅 各類所得資料清單代替。 四、聲請人於聲請更生前2 年期間有無領取社福補助津貼,如租 屋津貼補助、身心障礙補助、(中)低收入戶補助、失業補 助等?如有,每月可請領之金額為何?並請提出相關證明文 件(如存摺內頁等)。另有無接受家屬扶養或親友資助必要 生活支出費用?若有,每月資助金額為何?並提出該家屬、 親友之聯絡方式(姓名、住址、電話),及聲請人接受資助 之相關證明文件等據實向法院陳報。 五、請提出聲請人105 、106 及109 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 料清單正本。 六、請聲請人向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(地址:臺北 市○○○路○○○ 號11樓)申請聲請人本人自105 年度以來迄 今於該公司之往來證券商、股票餘額、異動表等相關資料。 待該公司查詢核發保管帳戶客戶餘額表、客戶存券異動明細 表、集保戶往來參加人明細資料表(含帳號)及投資人於清 算交割銀行未開戶明細表等文件後,再予一併陳報本院。 七、聲請人向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(地址:臺北市○ ○路○○○ 號5 樓)申請查詢歷年以來包含以聲請人為要保人 或受益人之人壽保險投保紀錄,待該公會核發查詢結果相關 文件後,其上如有「有效人壽保險契約」,請向投保之保險 公司查詢該等保單現有「保單價值準備金、解約金」之數額 ,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,一併陳報本院,已陳報之部分無須 重複提出。 八、聲請人向中華民國銀行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(地址:臺 北市○○區○○街○ 號3 樓)申請查詢聲請人本人於各金融 機構銀行之存款帳戶及集保存摺,並依公會所查詢之所有金 融機構,自行向各該金融機構申請自聲請更生前2 年至本裁 定送達日後之存款、集保存摺完整交易紀錄明細,倘若僅提 出存款餘額證明,本院即難認聲請人已盡協力義務。 九、請說明聲請人於聲請更生前2 年內有無財產變動狀況?亦即 就包括土地、建築物、動產、銀行存款、股票、人壽保單、 事業投資或其他資產在內所有財產之有償、無償(原始或繼 受)取得、移轉予他人、變更或設定負擔等事實或法律行為 致生得、喪、變更權利之情形,應據實向法院陳報。 (請聲請人務必使用標籤紙,並依上開補正事項所示順序提出證 明文件,並請盡力一次即補正齊全。)