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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0 年度消債更字第 257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10 年 06 月 15 日
裁判案由:
更生事件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110年度消債更字第257號 聲 請 人 曾紫淇 代 理 人 蔡皇其律師 上列當事人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聲請更生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收到本裁定二十日內,補正如附件所示事項。 理 由 一、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,法院應以裁 定駁回之。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,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; 法院為調查事實,得命關係人或法定代理人本人到場或以書 面陳述意見。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 條、第9 條第2 項定 有明文。 二、查聲請人於民國110 年2 月8 日遞狀聲請前置調解,嗣因調 解不成立,於調解期日當場以言詞聲請更生,經於110 年3 月23日移送本院辦理,衡其聲請事由尚有如附件所示事項, 有請聲請人補充說明之必要,是請於裁定期間內依要求陳報 ,以利更生程序之進行。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15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宋家瑋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件不得抗告。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15 日 書記官 洪愷翎 附件: 一、預納郵務送達費新臺幣(下同)3,870 元,即按債權人及債 務人總人數,以每人10份,每份43元計算,計算式:(8 + 1 )×10×43=3,870 。 二、查聲請人主張債務總金額雖達1,378,764 元,但查聲請人名 下有資產總價值419,490 元,年僅45歲(00年生),且持續 有工作收入,核其並非無償債之能力,是請說明聲請人有何 「不能清償債務之情事」或「有不能清償之虞」,致須透過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以解決債務? 三、聲請人於「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」稱其名下有車輛及保單 等財產,請陳報前開車輛及保單價值之數額。 四、據聲請人「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」所載,表示聲請前二年 收入總額584,335 元,聲請前二年內每月必要支出39,000元 云云,然核其收入總額顯不足支應所稱之每月生活必要支出 936,000 元(計算式:39,000×24),是請釋明聲請人如何 支應該每月生活所需?是否另有其他收入來源? 五、請陳報自109 年11月起至陳報月止,聲請人之薪資來源、每 月薪資數額(包括:忠倫保險經紀人股份有限公司、台北市 成衣服飾整理加工業職業工會);另請說明新北市農事服務 業職業公會於107 年、108 年分別給付聲請人薪資480,000 元、420,000 元之原因為何?109 年度是否仍給付聲請人薪 資? 六、請陳報聲請人之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,暨包括聲請 人及其配偶、子女之戶籍謄本(記事不得省略),及廖紹華 近二年國稅局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、全國財產稅總 歸戶財產查詢清單。 七、請陳報聲請人償還車貸之情形。 八、聲請人表示扶養二名子女,每名每月支出扶養費8,500 元云 云,請說明其酌定每人每月支出扶養費8,500 元之依據為何 ? 九、聲請人表示扶養母親,每個月支付扶養費7,000 元云云,請 說明其酌定每月給予扶養費7,000 元之依據為何?其他扶養 義務人每月負擔之扶養費數額為何?另聲請人母親是否領有 身障補助、老人年金等?如是,每月可領得之項目及數額分 別為何? 十、若聲請人尚有在繳交商業保險之保費,請陳報所有以聲請人 為「要保人」或「被保險人」之保單及其價值。 十一、聲請人有無請領低收入戶補助、租屋補助等相關社會扶助 ?如是,每月各得請領之數額為何?請提出相關函文、轉 帳證明文件。 十二、聲請人於前置調解程序表示:「每個月只能還7,000 元至 8,000 元(含車貸)」等語之計算依據為何?若本院裁定 開始更生程序,有無提高月還款數額之空間?