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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0 年度消債更字第 298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10 年 07 月 08 日
裁判案由:
更生事件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110年度消債更字第298號 聲 請 人 張敏娟 代 理 人 黃匡麒律師 上列當事人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聲請更生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收到本裁定二十日內,補正如附件所示事項。 理 由 一、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,法院應以裁 定駁回之。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,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; 法院為調查事實,得命關係人或法定代理人本人到場或以書 面陳述意見。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 條、第9 條第2 項定 有明文。 二、查聲請人於民國110 年3 月18日遞狀聲請前置調解,嗣因調 解不成立,於調解期日當場以言詞聲請更生,經於110 年6 月24日移送本院辦理,衡其聲請事由尚有如附件所示事項, 有請聲請人補充說明之必要,是請於裁定期間內依要求陳報 ,以利更生程序之進行。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8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宋家瑋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件不得抗告。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8 日 書記官 洪愷翎 附件: 一、預納郵務送達費新臺幣(下同)3,010 元,即按債權人及債 務人總人數,以每人10份,每份43元計算,計算式:(6 + 1 )×10×43=3,010 。 二、聲請人於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施行後,曾向最大債權銀行請 求共同協商債務清償方案經協商成立(即前置協商成立), 請說明聲請人依約還款幾期?最後一次還款之日期?聲請人 毀諾,有何「因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,致履行有困難」之情 形?請詳加說明。 三、聲請人主張債務總金額雖達625,276 元,但查聲請人年僅45 歲(00年生),且非無償債之能力,是請說明聲請人有何「 不能清償債務之情事」或「有不能清償之虞」,致須透過消 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以解決債務? 四、請說明聲請人於109 年4 月15日自「保億實業有限公司」離 職之原因?聲請人是否已有新任職之公司?如是,請佐以薪 資單或轉帳紀錄等,陳報其近三個之薪資所得數額;若聲請 人尚未覓得新工作之機會,請說明其如何支應每月生活所需 之花費。 五、聲請人表示有「兼職活動主持人」之工作收入,每月收入約 15,000元云云,請說明其估算該項兼職工作,每月收入數額 之依據及計算方式為何? 六、請陳報所有以聲請人擔任「要保人」或「被保險人」,投保 商業保險之保單(須包括保險公司名稱、保單名稱及編號) ,並說明其平均每月繳交保費之數額,以及其解約後可領回 之解約金數額。 七、若本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,其可能之更生方案為何?並請說 明該更生方案有何履行之可能性?