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10年度消債更字第298號
聲 請 人 張敏娟
代 理 人 黃匡麒
律師
上列
當事人依
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聲請更生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聲請人應於收到本裁定二十日內,補正如附件所示事項。
理 由
一、
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,法院應以裁
定
駁回之。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,法院應定
期間先命補正;
法院為調查事實,得命
關係人或
法定代理人本人到場或以書
面陳述意見。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 條、第9 條第2 項定
有明文。
二、查聲請人於民國110 年3 月18日遞狀聲請前置調解,
嗣因調
解不成立,於調解
期日當場以言詞聲請更生,經於110 年6
月24日移送本院辦理,衡其聲請事由尚有如附件所示事項,
有請聲請人補充說明之必要,是請於裁定期間內依要求陳報
,以利
更生程序之進行。
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8 日
民事第六庭 法 官 宋家瑋
上為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件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8 日
書記官 洪愷翎
附件:
一、預納郵務送達費新臺幣(下同)3,010 元,即按
債權人及
債
務人總人數,以每人10份,每份43元計算,計算式:(6 +
1 )×10×43=3,010 。
二、聲請人於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施行後,曾向最大債權銀行請
求共同協商債務清償方案經協商成立(即前置協商成立),
請說明聲請人依約還款幾期?最後一次還款之日期?聲請人
毀諾,有何「因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,致履行有困難」之情
形?請詳加說明。
三、聲請人主張債務總金額雖達625,276 元,但查聲請人年僅45
歲(00年生),且
非無償債之能力,是請說明聲請人有何「
不能清償債務之情事」或「有不能清償
之虞」,致須透過消
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以解決債務?
四、請說明聲請人於109 年4 月15日自「保億實業有限公司」離
職之原因?聲請人是否已有新任職之公司?如是,請佐以薪
資單或轉帳紀錄等,陳報其近三個之薪資所得數額;若聲請
人尚未覓得新工作之機會,請說明其如何支應每月生活所需
之花費。
五、聲請人表示有「兼職活動主持人」之工作收入,每月收入約
15,000元
云云,請說明其估算該項兼職工作,每月收入數額
之依據及計算方式為何?
六、請陳報所有以聲請人擔任「
要保人」或「被保險人」,投保
商業保險之保單(須包括保險公司名稱、保單名稱及編號)
,並說明其平均每月繳交保費之數額,以及其解約後可領回
之解約金數額。
七、若本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,其可能之更生方案為何?並請說
明該更生方案有何履行之可能性?