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10年度消債更字第328號
聲 請 人 張柏年
代 理 人 陳福龍
律師
上列
當事人依
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聲請更生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聲請人應於收到本裁定二十日內,補正如附件所示事項。
理 由
一、
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,法院應以裁
定
駁回之。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,法院應定
期間先命補正;
法院為調查事實,得命
關係人或
法定代理人本人到場或以書
面陳述意見。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 條、第9 條第2 項定
有明文。
二、查聲請人於民國109 年12月14日遞狀向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聲
請更生,
嗣經以無
管轄權為由,於110 年6 月18日裁定移送
本院辦理,衡其聲請事由尚有如附件所示事項,有待聲請人
補充說明之必要,是請於裁定期間內依要求陳報,以利
更生
程序之進行。
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23 日
民事第六庭 法 官 宋家瑋
上為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件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24 日
書記官 洪愷翎
附件:
一、預納郵務送達費新臺幣(下同)2,580 元,即按
債權人及
債
務人總人數,以每人10份,每份43元計算,計算式:(5 +
1 )×10×43=2,580 。
二、查聲請人於「調解
聲請狀」及「更生聲請狀」分別提出「財
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」,且雖均載明自106 年7 月26日起至
109 年7 月15日止,從事計程車司機之營業活動等語;
惟其
於前者稱平均每月營業額為60,000元,於後者又稱平均每月
營業額為70,000元,究竟聲請人擔任計程車司機平均月營業
額為何?其算得每月平均營業額之依據及計算方式為何?請
釋明之。
三、請陳報聲請人於聲請更生前兩年內「收入」及「必要支出」
個別之總額為何?另依聲請人
所稱之每月營業收入,顯不足
支應所稱之每月生活必要支出及
扶養費,故請釋明聲請人聲
請前二年如何支應其每月生活所需及扶養費?是否有漏未陳
報之收入或虛報支出?
四、聲請人是否請領低收入戶補助、租屋補助等相關社會扶助?
如是,每月各得請領之數額為何?請提出相關函文、轉帳證
明文件。
五、請陳報包括聲請人及其子女張○齊、張○倢之
戶籍謄本(記
事不得省略)。
六、聲請人稱有扶養張○齊每月實際支出扶養費12,000元(包括
生活費6,000 元、交通費1,500 元、健保費700 元、保險費
3,500 元),扶養張○倢每月實際支出扶養費19,000元(包
括生活費6,000 元、健保費700 元、保險費3,500 元、交通
費1,500 元、學費每年15,000元),請就個別支出細項,提
出相關繳費單或收據,若有無法提出書面單據者,則請釋明
之;另就
上開費用,請說明聲請人前配偶每月負擔之扶養費
數額為何?
七、請提出足以佐稱聲請人每月有支出「租車16,000元」、「車
位1,500 元」、「加油費16,000元」、「房租12,000元」、
「勞健保2,000 元」、「水電、通信及瓦斯4,000 元」之繳
費單、收據、房屋
租賃契約書等文件。
八、請陳報聲請人之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。
九、據聲請人之108 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
所載,其
該年度領有「優良國際租賃有限公司200,000 元」之原因為
何?109 年度及今年是否仍領有該筆收入?
十、請陳報所有以聲請人為「
要保人」之保單及其價值。
十一、聲請人是否請領低收入戶補助、租屋補助等相關社會扶助
?如是,每月各得請領之數額為何?請提出相關函文、轉
帳證明文件。
十二、若本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,其可能之更生方案為何?並請
說明該更生方案有何履行之可能性?