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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0 年度消債更字第 334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10 年 08 月 03 日
裁判案由:
更生事件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110年度消債更字第334號 聲 請 人 趙琳鳳 代 理 人 郭淳頤律師 上列當事人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聲請更生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收到本裁定二十日內,補正如附件所示事項。 理 由 一、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,法院應以裁 定駁回之。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,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; 法院為調查事實,得命關係人或法定代理人本人到場或以書 面陳述意見。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 條、第9 條第2 項定 有明文。 二、查聲請人於民國110 年4 月13日遞狀聲請前置調解,嗣因調 解不成立,於調解期日當場以言詞聲請更生,經於110 年7 月26日送達本院辦理,衡其聲請事由尚有如附件所示事項, 有請聲請人補充說明之必要,是請於裁定期間內依要求陳報 ,以利更生程序之進行。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3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宋家瑋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件不得抗告。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3 日 書記官 洪愷翎 附件: 一、預納郵務送達費新臺幣(下同)5,160 元,即按債權人及債 務人總人數,以每人10份,每份43元計算,計算式:(11+ 1 )×10×43=5,160 。 二、查聲請人曾依「中華民國銀行公會會員辦理消費金融案件無 擔保債務協商機制」,與最大債權銀行達成還款協議在案, 請說明聲請人前依約還款幾期?最後一次還款之日期?另聲 請人毀諾,有何「因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,致履行有困難」 之情形?請舉證說明之。 三、聲請人主張債務總金額雖達1,572,047 元,但查聲請人年僅 47歲(00年生),目前有任職於「潔之方服務事業股份有限 公司」之薪資收入,核其並非無償債之能力,是請說明聲請 人有何「不能清償債務之情事」或「有不能清償之虞」,致 須透過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以解決債務? 四、據聲請人之「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」所載,表示其近三個 月分領有「臻霖實業股份有限公司」、「好景事業有限公司 」、「潔之方服務事業股份有限公司」之薪資等語;惟參其 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,僅有任職於潔之方服務事業股 份有限公司之投保紀錄,是請說明聲請人與上開三家公司之 關係為何?暨請依時間順序、薪資來源,陳報聲請人自110 年1 月起至陳報月止,每個月之薪資所得數額。 五、查聲請人子女均已成年,是否就業並提供聲請人扶養費?如 是,每個月之扶養費金額為何?若未提供扶養費,不為提供 之原因為何? 六、若聲請人有投保商業保險,請陳報所有以聲請人為「要保人 」之保單及其價值。 七、聲請人是否請領低收入戶補助、租屋補助等相關社會扶助? 如是,每月各得請領之數額為何?請提出相關函文、轉帳證 明文件。 八、聲請人於前置調解程序表示:每個月只能還不超過6,000 元 」等語之計算依據為何?若本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,有無提 高月還款數額之空間?