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10年度消債更字第334號
聲 請 人 趙琳鳳
代 理 人 郭淳頤
律師
上列
當事人依
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聲請更生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聲請人應於收到本裁定二十日內,補正如附件所示事項。
理 由
一、
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,法院應以裁
定
駁回之。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,法院應定
期間先命補正;
法院為調查事實,得命
關係人或
法定代理人本人到場或以書
面陳述意見。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 條、第9 條第2 項定
有明文。
二、查聲請人於民國110 年4 月13日遞狀聲請前置調解,
嗣因調
解不成立,於調解
期日當場以言詞聲請更生,經於110 年7
月26日送達本院辦理,衡其聲請事由尚有如附件所示事項,
有請聲請人補充說明之必要,是請於裁定期間內依要求陳報
,以利
更生程序之進行。
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3 日
民事第六庭 法 官 宋家瑋
上為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件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3 日
書記官 洪愷翎
附件:
一、預納郵務送達費新臺幣(下同)5,160 元,即按
債權人及
債
務人總人數,以每人10份,每份43元計算,計算式:(11+
1 )×10×43=5,160 。
二、查聲請人曾依「中華民國銀行公會會員辦理消費金融案件無
擔保債務協商機制」,與最大債權銀行達成還款協議在案,
請說明聲請人前依約還款幾期?最後一次還款之日期?另聲
請人毀諾,有何「因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,致履行有困難」
之情形?請舉證說明之。
三、聲請人主張債務總金額雖達1,572,047 元,但查聲請人年僅
47歲(00年生),目前有任職於「潔之方服務事業股份有限
公司」之薪資收入,核其並
非無償債之能力,是請說明聲請
人有何「不能清償債務之情事」或「有不能清償
之虞」,致
須透過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以解決債務?
四、據聲請人之「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」
所載,表示其近三個
月分領有「
臻霖實業股份有限公司」、「好景事業有限公司
」、「潔之方服務事業股份有限公司」之薪資等語;
惟參其
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,僅有任職於潔之方服務事業股
份有限公司之投保紀錄,是請說明聲請人與
上開三家公司之
關係為何?
暨請依時間順序、薪資來源,陳報聲請人自110
年1 月起至陳報月止,每個月之薪資所得數額。
五、查聲請人子女均已成年,是否就業並提供聲請人
扶養費?如
是,每個月之扶養費金額為何?若未提供扶養費,不為提供
之原因為何?
六、若聲請人有投保商業保險,請陳報所有以聲請人為「
要保人
」之保單及其價值。
七、聲請人是否請領低收入戶補助、租屋補助等相關社會扶助?
如是,每月各得請領之數額為何?請提出相關函文、轉帳證
明文件。
八、聲請人於前置調解程序表示:每個月只能還不超過6,000 元
」等語之計算依據為何?若本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,有無提
高月還款數額之空間?