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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0 年度消債更字第 440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10 年 10 月 18 日
裁判案由:
更生事件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110年度消債更字第440號 聲 請 人 呂東 代 理 人 賴昱任律師(法扶律師) 上列聲請人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聲請更生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 :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正如附件所示事項。 理 由 一、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,法院應以裁 定駁回之,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,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,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。 二、本件聲請人前曾與最大債權金融機構滙豐(台灣)商業銀行 股份有限公司進行前置調解,因調解不成立,而向本院聲請 清算,有如附件所示事項應予補正,定期命補正,如逾期 未補正,則駁回其聲請。 三、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但書,裁定如主文。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18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許瑞東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18 日 書記官 曾怡婷 附件: 一、聲請人之最新戶籍謄本(記事不得省略),並說明目前居住 地為何?是否為新北市○○區○○路○○巷○號4樓房屋?如為 租屋居住,請提出繳交房租之相關證明,並說明聲請人係與 何人同住於該屋?是否得分擔家庭生活費用?如無法分擔, 亦請敘明原因理由。 二、預納郵務送達費新臺幣4,590元(依聲請人陳報之債權人8人 ,連同債務人即聲請人,合計9人,暫以每人10份,每份51 元計算:9人×10份×51元=4,590元)。 三、聲請人聲請前五年內是否曾任公司櫂輝開發股份有限公司、 諭用綜合管理顧問有限公司之負責人、執行業務股東、董事 、經理人、清算人、發起人、監察人、檢查人、重整人、重 整監督人;如曾任前揭職務,應提出該公司或營利事業單位 於聲請人聲請前一日回溯五年之營利事業所得稅申報書及營 業人營業稅額申報書,或綜合所得稅申報書。 四、聲請人不能清償債務或有清償不能之虞之證明文件。 五、聲請人聲請前2年間之財產變動狀況:包含就不動產、動產 所為之所有有償(買賣、互易、設定抵押權等)、無償(贈 與第三人清償等)行為所生之財產變動;倘於該段期間曾 經取得或喪失不動產所有權,應詳為標明不動產之坐落地號 、建號及其取得或出售之對價買賣契約等)相關資料。 六、陳報有無雙務契約尚未履行完畢(含保險契約)。 七、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,應表明至少下列事項,並提出證明 文件: (一)財產目錄:土地、建物最新登記謄本(含他項權利部)、 動產(含名稱、種類、數量)、銀行存款(含銀行名稱及 帳號、及至補正日之數額)、股票(含公司、營利事業統 一編號、主營業所所在地)、保險單(含以本人及配偶、 未成年子女、父母為要保人、被保險人或受益人之人壽保 單及儲蓄性、投資性保單)、事業投資或其他資產在內之 所有財產,並其性質及所在地;如財產附有擔保權、優先 權或其他負擔,應一併表明(如抵押權、質權等),並提 出該等權利之設定契約書。並陳報人壽保險契約解約價值 (即終止該保險契約時,要保人可領回之金額,請計算至 文到之日)。 (二)收入數額:聲請前2年薪資(含本俸、佣金、獎金、津貼 )明細表、年金、保險給付、租金收入、退休金或退休計 畫收支款、政府補助金、分居或離婚贍養費或其他收入款 項在內之所有收入款項(若為存摺影本請提出完整薪資轉 帳存摺影本;若無亦請提出收入切結書等以資證明)。 (三)必要支出數額:聲請前2年之膳食、衣服、教育、交通( 住家至上班處所搭乘公車路別、票段數、駕駛汽車之車號 、行照影本、聲請前2年每月油資支出之證明)、醫療、 稅賦開支(含營利事業所得稅申報書、綜合所得稅申報書 )、全民健保、勞保、農保、漁保、公保、學生平安保險 或其他支出在內之所有必要支出數額,並以列表方式將每 月支出之消費明細詳細說明,及提出相關證明文件。 (四)依法應受聲請人扶養之人:應受扶養人就該扶養義務應分 擔之人數及其姓名、與受扶養人之關係,並提出該扶養義 務人之最新戶籍謄本(記事不可省略),聲請人聲請前 二年實際支出之扶養金額及其證明文件,受撫養人之財產 歸屬資料清單及108至109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 單。 八、債權人清冊,應表明至少下列事項,並提出證明文件:所有 債權人(含民間債權人)之姓名或名稱及地址,各債權之數 額、原因及種類(有居所不明者,應表明其最後住居所及 不明之意旨,並應表明其債權名稱、貨幣種類、清償期)。 九、陳報曾否經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或破產法受刑之宣告。 十、陳報曾否經法院認可和解、更生或協調,因可歸責於己之事 由,致未履行其條件。 十一、應陳報:1、每月擬依更生方案可清償之數額。2、是否有 可供擔保之人。3、聲請人若經法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, 將以何種經濟來源支應每月應繳金額及必要生活費用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