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10年度消債更字第470號
聲 請 人 詹智靖
代 理 人 吳詩凡
律師(法扶律師)
上列
聲請人依
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聲請更生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
:
主 文
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正如附件所示事項。
理 由
一、
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,法院應以裁
定
駁回之,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,法院應定
期間先命補正,
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。
二、
本件聲請人前曾與最大
債權金融機構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
公司進行前置調解,因調解不成立,而向本院聲請清算,有
如附件所示事項應予補正,
爰定期命補正,如逾期未補正,
則駁回其聲請。
三、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但書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4 日
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許瑞東
上為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
本件
不得抗告
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4 日
書記官 曾怡婷
附件:
一、預納郵務送達費新臺幣4,590元(依聲請人陳報之
債權人8人
,連同
債務人即聲請人,合計9人,暫以每人10份,每份51
元計算:9人×10份×51元=4,590元)。
二、提出聲請前五年內「亞太養生食品股份有限公司」之營業活
動種類、內容及營業額資料,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。
三、聲請人聲請前5年內是否曾任亞太養生食品股份有限公司或
其他營利事業單位之負責人、執行業務股東、董事、經理人
、
清算人、發起人、
監察人、檢查人、重整人、重整監督人
;如曾任
前揭職務,應提出該公司或營利事業單位於聲請人
聲請前一日回溯五年之營利事業所得稅申報書及營業人
營業
稅額申報書,或綜合所得稅申報書。
四、聲請人不能清償債務或有清償不能
之虞之證明文件。
五、聲請人聲請前2年間之財產變動狀況:包含就
不動產、動產
所為之所有有償(買賣、互易、設定
抵押權等)、無償(
贈
與、
第三人清償等)行為所生之財產變動;倘於該段期間曾
經取得或喪失不動產
所有權,應詳為標明不動產之坐落地號
、建號及其取得或出售之
對價(
買賣契約等)相關資料。
六、陳報有無雙務契約尚未履行完畢(含保險契約)。
七、陳報有無附條件買賣尚未付清價金。
八、陳報繫屬中之民事訴訟或
強制執行事件之法院及其案號。
九、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,應表明至少下列事項,並提出證明
文件:
(一)財產目錄:土地、建物最新登記謄本(含他項權利部)、
動產(含名稱、種類、數量)、銀行存款(含銀行名稱及
帳號、及至補正日之數額)、股票(含公司、營利事業統
一編號、主營業所所在地)、保險單(含以本人及配偶、
未成年子女、父母為
要保人、被保險人或
受益人之人壽保
單及儲蓄性、投資性保單)、事業投資或其他資產在內之
所有財產,並其性質及所在地;如財產附有
擔保權、優先
權或其他負擔,應一併表明(如抵押權、
質權等),並提
出該等權利之設定契約書。
(二)收入數額:聲請前2年薪資(含本俸、佣金、獎金、津貼
)明細表、年金、保險給付、租金收入、退休金或退休計
畫收支款、政府補助金、分居或
離婚贍養費或其他收入款
項在內之所有收入款項(若為存摺影本請提出完整薪資轉
帳存摺影本;若無亦請提出收入
切結書等以資證明)。
(三)必要支出數額:聲請前2年之膳食、衣服、教育、交通(
住家至上班處所搭乘公車路別、票段數、駕駛汽車之車號
、行照影本、聲請前2年每月油資支出之證明)、醫療、
稅賦開支(含營利事業所得稅申報書、綜合所得稅申報書
)、全民健保、勞保、農保、漁保、公保或其他支出在內
之所有必要支出數額,並以列表方式將每月支出之消費明
細詳細說明,及提出相關證明文件。
(四)依法應受聲請人扶養之人:應受扶養人就該
扶養義務應分
擔之人數及其姓名、與受扶養人之關係,並提出該
扶養義
務人之最新
戶籍謄本(記事不可省略),
暨聲請人聲請前
二年實際支出之扶養金額及其證明文件,並提出受扶養人
財產歸屬資料清單及108至109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
料清單。
十、聲請人之109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暨財產查詢
清單。
十一、提供聲請人之:1、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保險
業通報作業資訊系統資料查詢結果表、2、各保險契約影
本,並敘明:1、是否曾以保單向保險公司借款,2、若終
止該等保險契約,可領回之金額為何?
十二、債務人清冊,應表明至少下列事項,並提出證明文件:所
有債務人之姓名或名稱及地址,各債務之數額、原因及種
類(有
住居所不明者,應表明其最後住居所及不明之意旨
,並應表明其債務名稱、貨幣種類、清償期)。另應提出
並說明聲請人於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調解庭對徐幸暄提出請
求給付贍養費案件之案件編號及目前案件進度。
十三、陳報曾否經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或破產法受刑之宣告。
十四、陳報曾否經法院認可和解、更生或協調,因可歸責於己之
事由,致未履行其條件。
十五、聲請人應陳報:1、每月擬依更生方案可清償之數額,2、
是否有可供擔保之人,3、聲請人若經法院裁定開始
更生
程序,將以何種經濟來源支應每月應繳金額及必要生活費
用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