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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0 年度消債更字第 541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10 年 11 月 30 日
裁判案由:
更生事件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110年度消債更字第541號 聲 請 人 陳秀華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,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 10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即駁回其聲請,特此裁定。 應補正之事項: 一、聲請人之最新及全戶戶籍謄本(記事勿省略)及聲請人現確   實居住於本院轄區之證明。 二、預納郵務送達費新臺幣(下同)2,150 元(按債權人及債務   人總人數,以每人10份,每份43元計; (4+1)×43×10=2,1   50);並指定倘預納費用須退費時,退費之帳戶(限聲請人   個人帳戶,並提供存摺封面影本)。 三、陳報「聲請更生前5 年內是否曾任公司負責人(依公司法第   8 條規定,負責人包含執行業務股東、董事、經理人、清算   人、發起人、檢查人、重整人、重整監督人或實質上執行董   事業務或實質控制公司之人事、財務或業務經營而實質指揮   董事執行業務者)」?又如曾任負責人,並應提出該營利事   業單位聲請更生前1 日(即民國110 年6 月17日)回溯5 年   內之每月營業額資料(特別就其中「丹鳳科技有限公司」(   原名稱丹鳳金屬有限公司)部分,提出自105 年6 月18日起   至110 年6 月17日止,營業稅申報資料)。 四、提出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之虞之證明文件,並請釋明   係何時及何原因負債。 五、陳報「聲請更生前2 年內(即自108 年6 月18日起至110 年   6 月17日止)財產變動狀況(包含有償、無償行為所生變動   ;倘該段期間曾經取得或喪失不動產所有權、設定擔保物權   等,並應詳為標明不動產之地號、建號。)。 六、陳報聲請前2 年(自108 年6 月18日)起迄今收入(含贍養   費、獎金、津貼、保險給付、政府補助金或其他收入款項等   )之數額、原因及種類,並應提出證明文件,如勞工保險被   保險人投保資料清單(明細)、國稅局108 年度所得清單、   完整薪資單及轉帳明細等。倘有更正,並應提出更正後之財   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。 七、陳報聲請前2 年起迄今必要支出(依施行細則第21條之1 規   定,必要支出不含娛樂及商業保險)之數額、原因及種類,   並應提出證明文件,如房屋租約及繳交房租之相關證明,並   說明租屋處面積、房間數、同住人員之關係、人數等。請證   明聲請人必要支出確實有超過法定標準之必要性。又以聲請   人所述收入,何以負擔所陳每月支出4 萬8,000 元?或請釋   明無需負擔必要生活費用之一部或全部。如聲請人受第三人   穩定資助或有其他特殊情事,無須負擔自己或受其扶養者之   必要生活費用一部或全部,如寄居親友家中,並無房租、水   電或衣食支出等。倘有更正,並應提出更正後之財產及收入   狀況說明書。 八、財產目錄及證明文件(如機車行照、2 年內完整金融機構存   摺內頁影本或向金融機構申請補發往來紀錄、保險單(含以   本人及配偶、未成年子女、父母為要保人或受益人之人壽保   險單及儲蓄性、投資性保單等,並敘明倘終止保險契約可領   回金額各為若干);另保單質借清形,應將其列為債權人,   並詳列質借金額等必要記載事項,請併提出更正後債權人清   冊。)。 九、提出受扶養人之最新戶籍謄本(記事不得省略)、國稅局財   產、最近2 年所得清單及2 年內完整金融機構存摺內頁影本   或向金融機構申請補發往來紀錄。併就該扶養義務應分擔之   人數暨聲請人實際支出扶養金額之證明文件。 十、記載完全之債權人清冊(應詳載債權人之姓名、法定代理人   及地址)。 十一、提出倘准許開始更生程序,聲請人之具體可行償債計畫(    包含聲請人是否有固定收入、有無可供擔保之人等,及每    月可清償之金額為若干?)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0  年  11  月  30  日          民事第六庭  法 官 黃信滿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件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0  年  11  月  30  日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黃曉妏