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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0 年度消債清字第 87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10 年 04 月 20 日
裁判案由:
清算事件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110年度消債清字第87號 聲 請 人 陳彥蓉 代 理 人 黃智謙律師 上列當事人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聲請清算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二十日內補正如附件所示事項。 理 由 一、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,法院應以裁 定駁回之,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,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,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 條定有明文。 二、查聲請人前於民國109 年12月9 日遞狀向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聲請前置調解,嗣因調解不成立,請求進入清算程序,再經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以無管轄權為由,於110 年2 月19日裁定 移送本院辦理,衡其聲請事由尚有如附件所示事項,有請聲 請人補充說明之必要,是請於裁定期間內依要求陳報,以利 清算程序之進行。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20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宋家瑋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件不得抗告。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20 日 書記官 洪愷翎 附件: 一、預納郵務送達費新臺幣(下同)2,580 元,即按債權人及債 務人總人數,以每人10份,每份43元計算,計算式:(5 + 1 )×10×43=2,580 。 二、查聲請人於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施行後,曾向最大債權銀行 請求共同協商債務清償方案經協商成立(即前置協商成立) ,請說明聲請人依約還款幾期?最後一次還款之日期?聲請 人毀諾,有何「因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,致履行有困難」之 情形?請詳加說明。 三、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3 條規定,債務人須符合「不能清 償債務之情事」或「有不能清償之虞」,方能為債務清理, 故請檢附相關數據說明聲請人有何「不能清償債務之情事」 或「有不能清償之虞」,致須藉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清理其 債務? 四、聲請人表示聲請前二年收入總額255,672 元,聲請前二年內 計支出以臺北市109 年度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之1.2 倍計算 即20,406元之必要支出費用云云;然查,聲請人稱因罹病致 無法正常工作,且核以其前任職之工作收入,亦顯不足支應 所稱之開銷,請釋明聲請人如何支應該每月生活所需? 五、請說明聲請人於「聖凱師實業有限公司」任職之職稱、工作 內容、每月可得收入數額,以及離職之原因為何? 六、請陳報所有以聲請人擔任「要保人」或「被保險人」,投保 商業保險之保單(須包括保險公司名稱、保單名稱及編號) ,以及其解約後可領回之解約金數額。 七、聲請人於調解程序時曾以民事陳報狀表示,願以一月為一期 ,每期還款500 元,並自110 年9 月起開始清償等語,請說 明其估算每期可清償500 元,並可自110 年9 月起開始清償 之依據為何? 八、請陳報聲請人自109 年9 月5 日入院治療後,後續治療之進 度及情形為何? 九、聲請人有無請領低收入戶補助、租屋補助等相關社會扶助? 如是,每月各得請領之數額為何?請提出相關函文、轉帳證 明文件。 十、若本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,其可供變價、分配給債權人之財 產為何?請說明之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