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10年度破字第12號
聲 請 人 穩達紡織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張雅珍
上列
聲請人聲請宣告破產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宣告穩達紡織有限公司(統一編號:00000000)破產。
選任黃靖騰
律師為破產管理人。
申報
債權之
期間自即日起至民國110年10月31日止。
第一次
債權人會議定於110 年9 月28日(星期二)上午11時10分
,在本院民庭大樓第四法庭召開。
理 由
一、聲請意旨
略以:聲請人因經營不善、資金周轉不靈,現負債
金額高達新台幣(下同)216 萬4,210 元(原列247 萬3,00
0 元),現名下資產僅有30萬元,明顯不能清償債務,已符
合破產宣告之要件,且所餘資產應尚足構成
破產財團,而有
宣告破產之實益,為此聲請宣告聲請人破產等語。
二、
按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者,得聲請法院告破產,破產法第57
條、第58條規定甚明。
三、查聲請人主張其積欠債權人金裕成實業有限公司等人債務金
額合計為216 萬4,210 元,現有資產僅30萬元等事實,
業據
提出債權人清冊
暨相關證明文件、108 年度及109 年度營業
事業所得報稅結算申請書、財產狀說明書、臺灣銀行本行支
票影本等件為憑,並經其債權人金裕成實業股有限公司、陳
亭妍、新翔實業有限公司
陳報債權至院,可見聲請人確有不
能清償債務情事,且其債權人為2 人以上。又聲請人無積欠
勞工保險費、勞工退休金、滯納金及稅款等具
優先債權之債
務,並有財政部臺北國稅局、勞動部勞工保險局函覆附卷
可
稽。本院審酌上情,認聲請人既有資產不足清償債務情事,
且現存資產為相當於現金之臺灣銀行本行支票,毋庸經變價
程序,待處理之債務性質亦屬單純,無須耗費高額破產財團
費用,其資產除足供支付相關
破產程序費用外,應尚有餘款
可分配予全體債權人,是聲請人有宣告破產之必要及實益,
其聲請宣告破產,於法即無不合,應予准許。
四、末按破產管理人,應就會計師或其他
適於管理該破產財團之
人中選任之,破產法第83條第1 項定有明文。查黃靖騰律師
列名台北律師公會破產管理人名冊,經本院
依職權去電徵詢
黃靖騰律師本人意願,經黃靖騰律師表明同意擔任
本件之破
產管理人,有本院公務電話紀錄附卷
可參,
爰選任黃靖騰律
師為本件破產管理人,以利進行本件破產程序之進行。並於
宣告破產同時決定申報債權之期間如主文第三項所示。
五、爰依破產法第63條、第64條裁定如主文
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31 日
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古秋菊
以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
如對本裁定
抗告,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
抗告狀,並
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。
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31 日
書記官 蔡叔穎