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10年度簡字第62號
原 告 張榮仁
被 告 郭義承
大千交通企業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吳月琴
訴訟代理人 趙一駿
上列
當事人間請求
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,本院於民國110 年6
月10日所為之判決,其
正本應更正如下:
主 文
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主文欄中第一項關於「被告張榮仁」之記載,
應更正為「被告郭義承」。
理 由
一、
按判決如有誤寫、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,法院得依
聲請或
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;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,民
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。
二、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,應
予更正。
三、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17 日
民事第五庭 法 官 王凱俐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
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
抗告狀,並應繳納抗
告費新臺幣1,000元整。
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18 日
書記官 涂菀君