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10年度簡字第71號
原 告 大榮汽車貨運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沈宗桂
訴訟代理人 徐盛國
律師
被 告 謝宗憲
訴訟代理人 李珮琴律師
複 代 理人 林景瑩律師
上列
當事人間請求
損害賠償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本件應再開
言詞辯論,並指定民國110 年7 月5 日上午9 時10分
,在本院西側大樓第七法庭為言詞辯論
期日。
理 由
一、
按法院於
言詞辯論終結後,宣示
裁判前,如有必要得命
再開
辯論,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。
二、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,因有下列事項尚待補正,有再開辯
論之必要,
爰命再開言詞辯論。原告應於110 年6 月5 日內
具狀說明下列事項,並提出相關之證據資料,
暨將
繕本自送
對造:
㈠、原告所有之
系爭車輛是否有因系爭交通事故而領取保險理賠
金?若有,金額為何?
㈡、系爭車輛是否已報廢?若已報廢,報廢金額為何?若未報廢
,殘值為何?
㈢、原告是否因系爭交通事故而逐月自被告薪資扣減賠償金額?
若有,已扣減之金額為何?
㈣、甲證12所列之系爭車輛輪胎溝深資料與甲證14檢測照片畫面
不符合之原因?
三、爰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24 日
民事第七庭 法 官 王婉如
以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24 日
書記官 鄔琬誼