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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0 年度簡上字第 17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10 年 01 月 18 日
裁判案由:
給付承攬報酬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10年度簡上字第17號 上 訴 人 徐文陽 被上訴 人 張仲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承攬報酬事件,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9 年12月9日本院板橋簡易庭109年度板建簡字第85號第一審判決提 起上訴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上訴駁回。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。 理 由 一、上訴為當事人對於所受不利益之下級審判決聲明不服之方 法,受判決之當事人,除有特別規定外,不得對於法院就 他人間所為之判決提起上訴(最高法院98年度台上字第1407 號裁判意旨參照)。 二、本件上訴人徐文陽提起上訴,固具狀陳稱對於原判決不服云 云查其並非第一審判決所列之當事人(第一審受不利益 判決之當事人為合運電信工程有限公司),對於一審判決並 無上訴權,其提起上訴於法不合,應予駁回。 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準用第444條第1項前段、第 95條、第78條,裁定如主文。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18 日 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許瑞東 法 官 饒金鳳 法 官 黃信滿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19 日 書記官 黃頌棻