110年度簡上字第204號
上 訴 人 巨人水電工程有限公司
謝祖慈
複代理人 董子涵律師
訴訟代理人 李書孝律師
李宗哲律師
上列
當事人間請求確認
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本院於民國112年7月18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。
理 由
一、
按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,法院得依
聲請或職權撤銷之,民事訴訟法第186條定有明文。
二、本院於民國112年7月18日裁定於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0年度建字第2號
損害賠償事件終結前,停止
本件訴訟程序。茲因前開事件業經當事人間於114年3月26日
和解成立,有
和解筆錄在卷
可憑,則本件
停止訴訟程序之原因業已
消滅,
爰依職權撤銷
上開停止訴訟之裁定。
三、爰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1 日
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 張紫能
法官 傅紫玲
法官 朱慧真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1 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