110年度簡抗字第24號
抗 告 人 荷泰光電有限公司
相 對 人 大庭新城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
主 文
本件應由謝餘飛為
相對人大庭新城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之
承受訴訟人,並
續行訴訟。
理 由
一、
按當事人喪失
訴訟能力或法定代理人死亡或其
代理權消滅者,訴訟程序在有法定代理人或取得訴訟能力之本人承受其訴訟以前
當然停止;當事人不
聲明承受訴訟時,法院亦得
依職權,以裁定命其續行訴訟,民事訴訟法第170條、第178條定有明文。
二、查,本件相對人之法定代理人原為林玫英,於民國110年11 月1日變更為謝餘飛,並由其具狀聲明承受訴訟
等情,有民民事聲明承受訴訟狀在卷
可佐,
核與上開規定相符,應予准許。
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8 日
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高文淵
法 官 曹惠玲
法 官 鄧雅心
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8 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