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10年度聲字第149號
聲 請 人 磬豐國際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蔡嘉玫
相 對 人 台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黃博怡
上列
當事人間就
第三人異議之訴(110 年度訴字第1825號),聲
請停止執行事件,本院於民國110 年7 月29日所為裁定,應裁定
更正如下:
主 文
原裁定原本與
正本就當事人欄中
聲請人設籍地址之記載,應更正
為「新北市○○區○○路○段000 巷0 ○0 號」。
理 由
一、
按判決如有誤寫、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,法院得隨
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,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,民事
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,此規定於裁定
準用之,同
法第239 條亦有明定。
二、查本院前開裁定之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,應
予更正。
三、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10 日
民事第六庭 法 官 宋家瑋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
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
費新臺幣1,000元。
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10 日
書記官 洪愷翎