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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0 年度聲字第 149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10 年 08 月 10 日
裁判案由:
停止執行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10年度聲字第149號 聲 請 人 磬豐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嘉玫 相 對 人 台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博怡 上列當事人間就第三人異議之訴(110 年度訴字第1825號),聲 請停止執行事件,本院於民國110 年7 月29日所為裁定,應裁定 更正如下: 主 文 原裁定原本與正本就當事人欄中聲請人設籍地址之記載,應更正 為「新北市○○區○○路○段000 巷0 ○0 號」。 理 由 一、判決如有誤寫、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,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,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,民事 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,此規定於裁定準用之,同 法第239 條亦有明定。 二、查本院前開裁定之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,應 予更正。 三、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。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10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宋家瑋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,000元。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10 日 書記官 洪愷翎