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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系統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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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0 年度聲字第 180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10 年 09 月 28 日
裁判案由:
選任特別代理人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10年度聲字第180號 聲 請 人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謙浩 代 理 人 王惠銘 相 對 人 坦進工程有限公司 特別代理人 陳慧蓁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,聲請人聲請為相對人選任特別 代理人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選任陳慧蓁(身分證統一編號:Z000000000號)於本院110年度 訴字第2143號請求清償債務事件,為相對人即被告坦進工程有限 公司之特別代理人。 理 由 一、對於無訴訟能力人為訴訟行為,因其無法定代理人或其法 定代理人不能行代理權,恐致久延而受損害者,得聲請受訴 法院之審判長,選任特別代理人,民事訴訟法第51條第1項 定有明文 二、本件聲請意旨略以:相對人為有限公司,其原法定代理人張 正聰已於民國110年3月18日死亡,而相對人僅設董事1人即 張正聰,張正聰死亡後,股東未依法補選董事,致相對人無 代表人。而陳慧蓁為相對人之股東及會計,熟悉相對人之營 運,為免相對人因無法定代理人行代理權,致訴訟程序久延 而受損害,依民事訴訟法第51條規定,聲請選任陳慧蓁為 相對人之特別代理人等語。 三、經查,聲請人主張之事實,業據其提出張正聰除戶謄本、陳 慧蓁徵信報告,且經本院調閱相對人之有限公司變更登記表 核閱屬實(本院110年度訴字第2143號卷第37、42、97-99頁) ,則本件聲請與上開規定要件相符,應予准許。又本院審酌 陳慧蓁(身分證統一編號:Z000000000號),為相對人之股 東及會計,應熟悉相對人之營運狀況,由其擔任相對人之特 別代理人,應屬當。 四、依首開法條規定,裁定如主文。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28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許品逸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,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 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元。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28 日 書記官 許丞儀