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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0 年度聲字第 25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10 年 01 月 28 日
裁判案由:
交付法庭錄音光碟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 110年度聲字第25號 聲 請 人 三邦實業有限公司 兼 法定代理人 廖其隆 聲 請 人 瀚宇開發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兼 法定代理人 柯博仁 聲 請 人 潘雅賀       柯博仁       王慧瑜       廖其隆       陳潘月       陳文斌       陳昱愷       翁淑娟       張夏蓮       翁淑卿       洪泰男       楊湄湄       江春秋       江春穀       江邦光 前17人共同 代 理 人 周仕傑律師 上列聲請人因本院108 年度種訴字第796 號確認優先承買權不存 在事件,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聲請駁回。 理 由 一、聲請意旨略以:依法庭錄音辦法第7 條規定,請求交付108 年度重訴字第796 號民國109 年4 月9 日言詞辯論程序法庭 錄音光碟等語。 二、按依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 第1 項前段規定,當事人及依法 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,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,得於開 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6 個月內,繳納費用聲請法院許可交 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。又依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 法第8 條第1 項規定,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, 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,聲請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 時,應敘明理由,由法院為許可與否之裁定。 三、經查,聲請人為本院108 年度重訴字第796 號確認優先承買 權不存在事件之原告,業經本院查明無訛,固堪認聲請人係 有權聲請交付錄音光碟之人。惟觀諸其書狀內容完全未敘明 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之理由為何,經核與前述法院組織法 第90條之1 第1 項前段、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 8 條第1 項規定之要件並不相符,其聲請當屬無據,應予駁 回。 四、據上論結,本件聲請為無理由,爰裁定如主文。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28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王凱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應 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元整。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29 日 書記官 涂菀君