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10年度聲字第25號
聲 請 人 三邦實業有限公司
兼
法定
代理人 廖其隆
聲 請 人 瀚宇開發建設股份有限公司
兼
法定代理人 柯博仁
聲 請 人 潘雅賀
柯博仁
王慧瑜
廖其隆
陳潘月
陳文斌
陳昱愷
翁淑娟
張夏蓮
翁淑卿
洪泰男
楊湄湄
江春秋
江春穀
江邦光
前17人共同
代 理 人 周仕傑
律師
上列聲請人因本院108 年度種訴字第796 號確認優先承買權不存
在事件,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聲請
駁回。
理 由
一、聲請意旨
略以:依法庭錄音辦法第7 條規定,請求交付108
年度重訴字第796 號民國109 年4 月9 日
言詞辯論程序法庭
錄音光碟等語。
二、
按依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 第1 項前段規定,
當事人及依法
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,因主張或維護其
法律上利益,得於
開
庭翌日起至
裁判確定後6 個月內,繳納費用聲請法院許可交
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。又依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
法第8 條第1 項規定,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,
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,聲請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
時,應敘明理由,由法院為許可
與否之裁定。
三、
經查,聲請人為本院108 年度重訴字第796 號確認優先承買
權不存在事件之原告,業經本院查明
無訛,固
堪認聲請人係
有權聲請交付錄音光碟之人。
惟觀諸其書狀內容完全未敘明
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之理由為何,經
核與前述法院組織法
第90條之1 第1 項前段、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
8 條第1 項規定之要件並不相符,其聲請當屬無據,應予駁
回。
四、據上論結,
本件聲請為無理由,
爰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28 日
民事第五庭 法 官 王凱俐
以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
如對本裁定
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
抗告狀,並應
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元整。
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29 日
書記官 涂菀君