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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0 年度聲字第 256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10 年 11 月 12 日
裁判案由:
停止執行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10年度聲字第256號 聲 請 人 王忠信 即 債務人 相 對 人 鶯歌鐵路承攬運送股份有限公司 即 債權人 法定代理人 施義昭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租賃房屋等事件(本院109年度簡上字第 293號),聲請人聲請裁定停止本院110年度司執字第70899號強 制執行事件之執行程序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聲請駁回。 理 由 一、按強制執行程序開始後,除法律另有規定外,不停止執行。 有回復原狀之聲請,或提起再審或異議之訴,或對於和解為 繼續審判之請求,或提起宣告調解無效之訴、撤銷調解之訴 ,或對於許可強制執行之裁定提起抗告時,法院因必要情形 或依聲請定相當並確實之擔保,得為停止強制執行之裁定。 強制執行法第18條第1項、第2項定有明文。職是,對於為執 行名義之判決聲明不服,提起上訴,則非屬上開條項所定得 停止強制執行之事由,此有最高法院102年度台抗字第276號 裁定意旨可參照。 二、本件相對人前對聲請人提起請求返還租賃物及給付租金、返 還不當得利等訴訟,經本院板橋簡易庭以110年度板簡字第 415號判決(下稱系爭判決)命聲請人應將門牌號碼新北市 ○○區○○路○○號之11房屋遷讓返還予相對人,及給付相對 人新臺幣(下同)451,832元,並自民國109年12月1日起至 遷讓返還上開房屋之日止,按月給付相對人17,975元,並依 職權為假執行宣告。相對人於110年6月15日以系爭判決為執 行名義,向本院民事執行處聲請強制執行,經本院以110年 度司執字第70899號強制執行事件(下稱系爭執行事件)受 理。聲請人對系爭判決聲明不服,提起第二審上訴,現由本 院110年度簡上字第293號審理中。此經本院調閱系爭執行事 件執行卷及本院110年度簡上字第293號民事全卷。聲請人以 其已就系爭執行事件提起執行異議之訴,現繫屬於本院110 年度簡上字第293號一案中為由(實為聲請人對系爭判決提 起上訴於本院110年度簡上字第293號審理中,並非聲請人就 系爭執行事件有另對相對人提起何執行異議之訴),聲請於 本院110年度簡上字第293號事件判決確定前,裁定停止系爭 執行事件之強制執行程序等語。惟聲請人對於為執行名義之 系爭判決聲明不服,提起上訴,非屬強制執行法第18條第2 項所定得停止強制執行之事由,已如前述。故聲請人聲請停 止系爭執行事件之執行程序,於法不合,應予駁回。 三、爰裁定如主文。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12 日 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黎文德 法 官 陳翠琪 法 官 黃信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12 日 書記官 林雅菁