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10年度聲字第256號
聲 請 人 王忠信
即
債務人
相 對 人 鶯歌鐵路
承攬運送股份有限公司
即
債權人
法定
代理人 施義昭
上列
當事人間請求返還租賃房屋等事件(本院109年度簡上字第
293號),
聲請人聲請裁定停止本院110年度司執字第70899號
強
制執行事件之執行程序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聲請
駁回。
理 由
一、
按強制執行程序開始後,除
法律另有規定外,不停止執行。
有
回復原狀之聲請,或提起再審或
異議之訴,或對於和解為
繼續審判之請求,或提起宣告調解無效之訴、撤銷調解之訴
,或對於許可強制執行之裁定提起
抗告時,法院因必要情形
或依聲請定相當並確實之
擔保,得為停止強制執行之裁定。
強制執行法第18條第1項、第2項定有明文。職是,對於為
執
行名義之判決聲明不服,提起
上訴,則
非屬
上開條項所定得
停止強制執行之事由,此有最高法院102年度台抗字第276號
裁定意旨
可參照。
二、
本件相對人前對聲請人提起請求返還租賃物及給付租金、返
還
不當得利等訴訟,經本院板橋簡易庭以110年度板簡字第
415號判決(下稱
系爭判決)命聲請人應將門牌號碼新北市
○○區○○路○○號之11
房屋遷讓返還予相對人,及給付相對
人新臺幣(下同)451,832元,並自民國109年12月1日起至
遷讓返還上開房屋之日止,按月給付相對人17,975元,並
依
職權為
假執行宣告。相對人於110年6月15日以系爭判決為執
行名義,向本院民事執行處聲請強制執行,經本院以110年
度司執字第70899號強制執行事件(下稱系爭執行事件)受
理。聲請人對系爭判決聲明不服,提起第二審上訴,現由本
院110年度簡上字第293號審理中。此經本院調閱系爭執行事
件執行卷及本院110年度簡上字第293號民事全卷。聲請人以
其已就系爭執行事件提起執行
異議之訴,現繫屬於本院110
年度簡上字第293號一案中為由(實為聲請人對系爭判決提
起上訴於本院110年度簡上字第293號審理中,並非聲請人就
系爭執行事件有另對相對人提起何執行異議之訴),聲請於
本院110年度簡上字第293號事件判決確定前,裁定停止系爭
執行事件之強制執行程序等語。
惟聲請人對於為執行名義之
系爭判決聲明不服,提起上訴,非屬強制執行法第18條第2
項所定得停止強制執行之事由,已如前述。故聲請人聲請停
止系爭執行事件之執行程序,
於法不合,應予駁回。
三、
爰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12 日
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黎文德
法 官 陳翠琪
法 官 黃信樺
以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
不得抗告
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12 日
書記官 林雅菁