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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0 年度聲字第 97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10 年 05 月 25 日
裁判案由:
選任特別代理人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10 年度聲字第97號 聲 請 人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雷仲達 相 對 人 秉誠彩色印刷有限公司 特別代理人 蕭惠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選任特別代理人事件,本院於民國110 年5 月 11日所為之裁定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: 主 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、主文欄、理由欄中關於相對人特別 代理人姓名「蕭慧琳」之記載,均應更正為「蕭惠琳」。 理 由 一、按判決如有誤寫、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,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,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,民事 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。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規定 ,於裁定準用之,同法第239條亦有明文。 二、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,應 予更正。 三、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。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2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張惠閔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應繳納抗 告費新臺幣1,000元整。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25 日 書記官 林沂㐵