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1019號
原 告 新樓國際開發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樓顯雲
被 告 陳永森建築師事務所
法定代理人 陳永森
上列
當事人間請求返還監造設計費用等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
裁判費。查
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261 萬元,應徵
收第一審裁判費26,839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
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5 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
,即
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20 日
民事第六庭 法 官 饒金鳳
以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20 日
書記官 賴麗莎