跳至主要內容

裁判書系統

系統更新將於9/19-9/20每日上午6時至12時進行,期間如無法正常查詢,請點選「重新整理」,系統將自動切換至其他主機,造成不便,敬請見諒。
:::

分享網址:
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,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

請選取上方網址後,按 Ctrl+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,即可複製網址。

裁判字號: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0 年度補字第 1019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10 年 07 月 20 日
裁判案由:
返還監造設計費用等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10年度補字第1019號 原   告 新樓國際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樓顯雲 被   告 陳永森建築師事務所 法定代理人 陳永森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監造設計費用等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。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261 萬元,應徵 收第一審裁判費26,839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 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5 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 ,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110   年  7   月  20  日          民事第六庭  法 官 饒金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0  年  7   月  20  日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賴麗莎