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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0 年度補字第 1051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10 年 07 月 23 日
裁判案由:
選派清算人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110年度補字第1051號 聲 請 人 陳智霖 相 對 人 欣聖休閒事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慶雲 上列聲請人聲請為相對人欣聖休閒事業有限公司選派清算人事件 ,未據聲請人繳納聲請費。財產關係為聲請者,徵收費用 新臺幣(下同)1,000 元,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 項定有明文, 是以上開規定,本件應徵收裁判費1,000 元。茲依非訟事件法 第26條第1 項規定,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, 逾期不繳,即駁回其聲請,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0  年  7   月  23  日          民事第六庭  法 官 王雅婷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0  年  7   月  23  日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但育緗