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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0 年度補字第 106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10 年 01 月 20 日
裁判案由:
給付工程款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10年度補字第106號 原   告 弘勝興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葛家勛 訴訟代理人 程萬全律師 被   告 台灣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第十二區管理處 法定代理人 邱憲龍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,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(下同)14,871,314元,應徵 收第一審裁判費142,944 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 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 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0  年  1   月  20  日          民事第八庭  法 官 陳翠琪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 華  民  國  110  年  1   月  20  日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曾怡婷