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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0 年度補字第 1079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10 年 07 月 30 日
裁判案由:
返還消費借貸款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10年度補字第1079號 原   告  星展(台灣)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 林鑫川 被   告  辰宇事業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李家瑢 上列當事人間因請求返還消費借貸款事件,原告曾向本院聲請對 被告發支付命令,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, 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,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 補正下列事項:一、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457 萬 886 元(利息、督促程序費用部分,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 第 2 項規定,不併算其價額)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 萬6,342 元, 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,尚應補繳4 萬5,842 元。二 、提出準備書狀及繕本各1 份。如逾期未補正,即駁回原告之訴 ,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110   年  7   月  30  日          民事第七庭  法 官 莊哲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110   年  7   月  30  日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尤秋菊