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1079號
原 告 星展(台灣)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林鑫川
被 告 辰宇事業有限公司
兼
法定代理人 李家瑢
上列
當事人間因請求返還消費借貸款事件,原告曾向本院
聲請對
被告發
支付命令,
惟被告已於法定
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
異議,
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,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
補正下列事項:一、
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457 萬
886 元(利息、
督促程序費用部分,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 第
2 項規定,不併算其價額),應徵第一審
裁判費4 萬6,342 元,
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,尚應補繳4 萬5,842 元。二
、提出
準備書狀及
繕本各1 份。如逾期未補正,即
駁回原告之訴
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30 日
民事第七庭 法 官 莊哲誠
以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30 日
書記官 尤秋菊