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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0 年度補字第 1080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10 年 07 月 27 日
裁判案由:
給付貨款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110 年度補字第1080號 原   告 益達利鋼鐵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玉葉 被   告 良有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耀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,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。 查,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479 萬8,753 元,應徵 第一審裁判費4 萬8,520 元,扣除原告已繳納之裁判費500 元, 原告仍應補繳裁判費4 萬8,020 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 1 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補繳,逾期 不繳,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0  年  7   月  27  日          民事第一庭  法 官 張惠閔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0  年  7   月  27  日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林沂㐵