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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0 年度補字第 1081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10 年 08 月 03 日
裁判案由:
返還借款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10年度補字第1081號 原   告 富運昌精密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水信 被   告 李彥廷       李秉達       李宜珊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,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 ,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,應以支付命令之 聲請視為起訴。經查:本件訴訟標的金額依原告支付命令聲請狀 請求事項記載為新臺幣(下同)800 萬元,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 80,200元,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,尚應補繳79,700 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 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110   年  8  月  3   日          民事第四庭  法 官 古秋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110   年  8  月  3   日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蔡叔穎