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1117號
原 告 拓建營造股份有限公司即拓建企業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鄭美菊
被 告 聿陞設計工程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鍾賢良
上列原告與被告聿陞設計工程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等事件
,原告
聲請對被告核發
支付命令,經被告於法定
期間內提出
異議
,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。查
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
(下同)284 萬3,982 元,應徵第一審
裁判費2 萬9,215 元,扣
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,尚應補繳裁判費2 萬8,715 元
(貳萬捌仟柒佰壹拾伍元)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
書規定,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
翌日起5 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
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10 日
民事第五庭 法 官 王 廷
以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10 日
書記官 張雅筑