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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0 年度補字第 1119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10 年 08 月 09 日
裁判案由:
分割共有物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10年度補字第1119號 原   告 林景福       呂國權 被   告 漢寶開發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明煌 被   告 趙嘉彥       王碧娟       嚴宗瑛       張祐菁       魏登科       吳明蓁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, 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(下同)3,044,378元,應徵收 第一審裁判費31,195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 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其 訴,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0  年  8   月  9   日          民事第五庭  法 官 連士綱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,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,000元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0  年  8   月  9   日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游曉婷