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112號
原 告 台灣淼昇電子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姚建國
訴訟代理人 林書緯
律師
被 告 東貝光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吳慶輝
一、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,曾
聲請對被告東貝光電科技股份
有限公司發
支付命令(本院109 年司促字第41268 號),
惟
被告已於法定
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
異議,應以支付命令之
聲請視為起訴,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下列事
項,如逾期未補正,即
駁回原告之訴。
㈠、
本件訟訴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(下同)4,697 萬1,296 元
,應徵收第一審
裁判費42萬5,424 元,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
判費500 元外,尚應補繳42萬4,924 元。
㈡、提出具完整
訴之聲明、事實及理由(包括證據)之
準備書狀
一件,並應將
繕本(包括所附證據)自行送交被告,並於送
達後向本院陳報送達回證。
二、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21 日
民事第七庭 法 官 王婉如
以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21 日
書記官 鄔琬誼