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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系統

本院「裁判書查詢系統」預訂於115年9月16日(星期三)19時至24時進行系統維護作業,維護期間系統服務將暫停使用。如有查詢作業中斷情形,請於系統服務恢復後再行使用。倘維護作業提前完成,將提前恢復系統服務。造成不便,敬請見諒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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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0 年度補字第 1125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10 年 08 月 09 日
裁判案由:
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等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10年度補字第1125號 原   告 高度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賴偉 訴訟代理人 劉薰蕙律師 被   告 齊崴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振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 判費。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13,912,851元,應 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34,496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 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 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0  年  8   月  9   日         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許品逸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0  年  8   月  9   日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許丞儀