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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0 年度補字第 1130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10 年 08 月 06 日
裁判案由:
給付服務費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10年度補字第1130號 原   告 景文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紀子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服務費事件,曾聲請被告新大皇建設股份 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 議,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。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 幣(下同)840,560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9,250元,扣除前繳支 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,尚應補繳8,75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 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,逾期 不繳,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0  年  8   月  6   日          民事第二庭  法 官 楊雅萍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0  年  8   月  6   日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蘇 泠