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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0 年度補字第 1156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10 年 08 月 12 日
裁判案由:
給付工程款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10年度補字第1156號 原   告 睿億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繼華 訴訟代理人 歐翔宇律師 被   告 立勤起重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淑貞 被   告 采辰機械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淑貞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, 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1,112萬8,696元(計算式: 10,822,400+306,296=11,128,696),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0 萬9,944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 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 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110   年  8   月  12  日          民事第四庭  法 官 古秋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0  年  8   月  13  日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蔡叔穎