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1156號
原 告 睿億工程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劉繼華
訴訟代理人 歐翔宇
律師
被 告 立勤起重工程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黃淑貞
被 告 采辰機械工程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黃淑貞
上列
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
裁判費,
查
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1,112萬8,696元(計算式:
10,822,400+306,296=11,128,696),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0
萬9,944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
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
駁回其訴,特此裁
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12 日
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古秋菊
以上
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本裁定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13 日
書記官 蔡叔穎