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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0 年度補字第 1158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10 年 08 月 16 日
裁判案由:
清償借款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10年度補字第1158號 原   告 富運昌精密有限公司 兼 法定代理人 黃水信 被   告 李彥廷       李秉達       李宜珊 一、上列當事人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,原告聲請對被告發給支付   命令,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,依法應以   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,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   補正下列事項,如逾期未補正,即駁回原告之訴。  ㈠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3,124 萬元,應   徵收第一審裁判費286,912 元,扣除原告前繳支付命令裁判   費500 元,尚應補繳286,412元。  ㈡另提出準備書狀一件,並以繕本直接通知他造。 二、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0  年  8   月  16  日          民事第六庭  法 官 宋家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,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,000 元。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;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 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0  年  8   月  16  日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洪愷翎