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1174號
原 告 佳運建設興業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陳巍浩
被 告 胡秀合
莊鎮瑀
上列
當事人間請求確認信託受益
債權存在等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
繳納
裁判費。查
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1,000,000
元,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0,90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
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,逾期不
繳,即
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18 日
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許品逸
以上
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本裁定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18 日
書記官 許丞儀