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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0 年度補字第 1174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10 年 08 月 18 日
裁判案由:
確認信託受益債權存在等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10年度補字第1174號 原   告 佳運建設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巍浩 被   告 胡秀合       莊鎮瑀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信託受益債權存在等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 繳納裁判費。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1,000,000 元,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0,90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,逾期不 繳,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0  年  8  月  18  日         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許品逸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0  年  8  月  18  日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許丞儀