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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0 年度補字第 118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10 年 01 月 22 日
裁判案由:
返還貨款等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10年度補字第118號 原   告 苙爾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余瑞東 被   告 薪鐿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明雄 上列原告因請求返還貨款等事件,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,惟 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,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 視為起訴。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:( 一)本件訟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893,250元,應徵收第一 審裁判費9,800元,扣除先前已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,尚應 補繳9,300元。(二)提出準備書狀及繕本各1份。如逾期未補正, 即駁回原告之訴,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0  年  1   月  22  日          民事第五庭  法 官 連士綱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0  年  1   月  22  日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許碧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