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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系統

本院「裁判書查詢系統」預訂於115年9月16日(星期三)19時至24時進行系統維護作業,維護期間系統服務將暫停使用。如有查詢作業中斷情形,請於系統服務恢復後再行使用。倘維護作業提前完成,將提前恢復系統服務。造成不便,敬請見諒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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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0 年度補字第 1191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10 年 08 月 25 日
裁判案由:
損害賠償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10年度補字第1191號 原   告 林麗珠 訴訟代理人 李岳洋律師       蔣子謙律師 被   告 哲在工程有限公司 兼 法定代理人 吳昇億 被   告 哲在營造有限公司 兼 法定代理人 吳昇億 被   告 哲在基礎營造工程有限公司 兼 法定代理人 吳聖勻 被   告 磊立工程有限公司 兼 法定代理人 吳吉莨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。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3,600,000 元,應徵收第一 審裁判費參萬陸仟陸佰肆拾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 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 ,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0  年  8   月  25  日         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黃瑩 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0  年  8   月  26  日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李振臺