跳至主要內容
:::

分享網址:
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,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

請選取上方網址後,按 Ctrl+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,即可複製網址。

裁判字號: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0 年度補字第 1195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10 年 08 月 20 日
裁判案由:
返還價金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10年度補字第1195號 原   告 楊東霖 訴訟代理人 呂秋𧽚律師 被   告 九逸不動產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泳畯 被   告 陳品頤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價金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,查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(下同)590,000 元,應徵收第 一審裁判費6,390 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 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其 訴,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0  年  8   月  20  日         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 陳佳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,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,000 元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0  年  8   月  20  日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 李淑卿