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1195號
原 告 楊東霖
訴訟
代理人 呂秋𧽚
律師
被 告 九逸
不動產開發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陳泳畯
被 告 陳品頤
上列
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價金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
裁判費,查
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(下同)590,000 元,應徵收第
一審裁判費6,390 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
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
駁回其
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20 日
民事第六庭 法 官 陳佳君
以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,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
日內向本院提出
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,000 元。
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20 日
書記官 李淑卿